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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发布日期: 2008-09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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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明星”原身是二线 “免费”消费多风险

近日,温州市区某“前店后厂”、“前售后服”经营模式的“美容美体连锁机构”各分店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组织“五周年庆典·答谢晚会”,推销其产品和服务项目,组织数名雇员在龙湾状元、鹿城新城等地,以有价“入场券”形式散发加印有“星光灿烂,群星演艺”字样及“宋祖英”、“赵本山”、“杨坤”等十位演艺明星形象的印刷品广告,结果被正在巡查的龙湾工商分局状元工商所执法人员逮个正着。

 

经查,当事人所散发的印刷品广告,标称是一张“RMR:280元”价值的晚会“入场券”。据当事人称,为推销产品及服务策划的这台晚会演员,并非当红明星“真身”,而是从全国各地邀请的二线演员,只不过他们都有一身形神毕肖的精湛的模仿特技。当事人介绍“券面”价值的构成,除持票人在温州青少年活动中心开演的晚会凭票免费入场外,另外可以免费接受一次美容服务,由各分店美容师根据持票顾客皮肤的干性或油性症状,给予精致的水疗或控油护理。执法人员认为,当事人的广告发布、宣传行为,已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有关规定。当事人并非演艺经纪单位,作为化妆品销售商和美容服务商,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、合法、清晰、明白,且应当具有“可识别性”,而不能显著地标称“入场券”、笼统地宣称有价性,且当事人使用了容易使人误解的当红演艺明星的人物形象,系对其服务活动作引人误解的宣传。

 

龙湾工商分局、龙湾消委提醒消费者注意:对于营利性单位免费赠与、传发的“明星”演艺会“入场券”,消费者应当注重规避消费风险,须对“明星”适时进行“验身”,向广告主探问免费服务细节,充分利用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规避因捆绑消费引发的消费争议。(张强协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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